民警乔装卧底 揭开赌博游戏机的“稳赢”内幕

放大字体    缩小字体 来源:头条快讯网 2024-12-25 01:02 浏览次数:65

“不到30分钟,他在餐馆辛苦一个月挣的2000元工资,输得就只剩100元了。我试着劝过他,但根本没用,结果输得连坐公交的钱都没有了。还有一个‘玩家’是个大学生,当着我的面骗他父母的钱,说要报兴趣班……”谈起自己在赌场暗室内连续几日的“卧底”经历,民警陈强(化名)至今感叹不已。

近日,太原警方接到市民举报称,柳南某购物商场游戏厅内设有暗室,从事游戏机赌博活动。警方派出“卧底”潜伏,一举捣毁此窝点。

7月28日,记者采访参与此次行动的民警,请他们揭秘赌博游戏机“稳赢”的操作内幕。

A民警乔装混入赌博窝点

“得到此条线索,是今年7月初的事,但我们外围侦查了一下,有效的线索并不多。”负责侦办此案的民警陈强介绍,因为警方对赌博场所一直保持着高压打击。为此,从事此类活动的违法人员异常谨慎。

以此窝点为例,虽然游戏赌博场所设在购物商场的游戏厅内,但在这个看似“开放”的场所,生人想要进入暗室绝非易事。

首先,暗室以商场六层的一个废弃仓库作为场地,属于楼层偏僻处,一般人很难找到。其次,赌场老板专门对仓库的大门进行了特殊改装,入口被别有用心的贴上了与墙体一致的壁纸,若无专人指引,一般人很难发现墙纸背后的暗门。

除此之外,为了防范被警方打击,此赌博窝点只接待熟客,对于初次进入游戏厅的陌生人,服务人员绝对不接待。了解情况后,为了彻底捣毁这个危害一方的赌博窝点。警方决定,派出侦查经验丰富的民警陈强,由其扮成赌徒,经“线人”介绍,秘密混入赌场。

据陈强介绍,在这个暗室内的赌博场所,赌徒最热衷参与的是一款名为捕鱼游戏的赌博游戏机。这些机子成本在千元左右,而所带来的利润却是惊人的。赌博时,赌徒以1元100分的价格,先购置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储值分卡,然后利用储值卡进行游戏。如果手气差,一分钟输光数百元是很常见的事情。

B赌博机其实就是“电子老千”

一台造价千元左右的赌博游戏机,到底是怎样源源不断帮赌场老板骗钱的?

捣毁此窝点后,已熟识此道的陈强告诉记者,赌博游戏机其实就是一台“电子老千”,很多赌徒直至被抓,都坚定的认为是在跟机器赌,胜负完全靠运气。可他们哪里知道,其实每一局的胜负都在庄家操控之中。

原来,赌博机和一般的电玩机没什么区别,都由一块主板控制。而赌博机之所以稳赚不赔,则要靠“最大出分额、最大拍分额、连中率和出分比率”四个数值控制。赌场刚开始营业时,庄家通常把难度调低,通过小赢小输,使玩家认为自己玩这种游戏还是“靠运气”的,继续玩下去肯定会赢钱,进而形成赌瘾;成为熟客后,庄家将难度调高,使赌徒输得一分不剩。

目前,山西警方查获比较流行的几种赌博机主要是以“总动员6+8”“海洋之星”“捕鱼游戏”等为主,通过“上分”的方式从中年取暴利。一般情况下,赌博机输赢比例都是2:8,也就是说,当你开始赢了20元后,由于赌博机的程序是事先设置好的,所以接下来你将输掉80元。据落网的赌场庄家供述,一般一台捕鱼机一天就可以赚到数千元钱,这也是他们为什么会冒风险的主要原因。

警方介绍,通常参加赌博机赌博的人,大多是无业人员或收入较低的社会闲散人员。由于玩赌博机不需要很大的赌资,参与要求不高,但容易勾起人的赌瘾。这些人的年纪分别以20岁左右和40岁左右的男士为主,也有部分女性参与。

C中小学校附近设2台以上即入罪

近年来,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突出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败坏社会道德风尚,为依法惩治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活动,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,去年4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了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明确规定对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等多项内容。《意见》指出,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;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;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;违法所得累计在5000元以上;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;参赌人数累计在20人以上;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,2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;因赌博、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,5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。只要有以上情形之一的,即可以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03条第2款,认定为开设赌场罪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:开设赌场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同时,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,以营利为目的,为赌博提供条件的,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。

此外,《意见》对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,提供赌博机、资金、场地、技术支持、资金结算服务的,或者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,收取回扣、手续费的,或者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等行为,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。该性质认定标准为:设置具有退币、退分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,并以现金、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,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、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,也应认定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03条第2款的开设赌场罪。(记者辛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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